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