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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