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