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三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沂蒙精神弘扬工程规划,统筹沂蒙精神研究、宣传、教育和践行等方面内容,引领和规范沂蒙精神的传承与弘扬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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