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6-12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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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 第二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红色文化按照资源表现形式分为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红色文化精神资源。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是指新民主主... 第三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保存与保护、沂蒙精神的传承与弘扬,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物质资... 第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经费列... 第六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其他... 第七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与传承红色文化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毁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 第八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 第九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明确规划主题、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 第十二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普查,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予以保存。 市、县(区)人民政... 第十三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存数据库。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 第十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管理制度,将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红色文化物质... 第十五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五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内尚未认定为文物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第十六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 第十七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历史和现状,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八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八条 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张贴商业... 第十九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条 本市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产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并根据红色...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修缮;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保护责任人修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区...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机构,可以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可移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进行征集、收购... 第二十六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鼓励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鼓励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在重点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 第二十八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内举办陈列展览、进行影视拍摄活动的,应当事先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二十九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二十九条 沂蒙精神是本市红色文化的核心与灵魂,应当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 第三十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条 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核心特质,... 第三十一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一条 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应当尊重历史史实,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前辈、模范... 第三十二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主... 第三十三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沂蒙精神弘扬工程规划,统筹沂蒙精神研究、宣传、教育和践行等方面内容,引领和规范... 第三十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搜集老党员、老干部、老支前、老战士、老模范等革命前辈和模范人物... 第三十五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沂蒙精神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挖掘和展示沂蒙精神的历史渊源、... 第三十六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沂蒙精神的宣传工作,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基层宣...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交通要道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置沂蒙精神宣传标识。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以沂蒙精神为主题的文学、影视、戏剧、音乐等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努力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 第三十九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设提升沂蒙精神教育培训基地、纪念设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编辑出版沂蒙精神系列读物,将沂蒙精神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课程... 第四十一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双拥共建活动,尊重和关怀军人军属,培育拥军优属的... 第四十二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部门、单位应当弘扬和践行沂蒙精神,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密切新... 第四十三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部门、单位应当将弘扬沂蒙精神与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新旧动能转换等工... 第四十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以红色教育培训、红色文化旅游、红色文化创意为重点,搭建红色文化产业... 第四十五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市、... 第四十六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 第四十七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沂蒙精神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参加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的... 第四十八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沂蒙精神的学习、研究、宣传活动,自觉践行沂蒙精神,培育爱国情怀、敬业精神、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 第五十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 第五十一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张贴商业广告或者刻划、涂污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 第五十二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造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毁坏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三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过程中,明显改变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原状,损毁、改... 第五十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前辈、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第五十五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