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六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设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保护单位标志的样式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单位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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