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六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设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保护单位标志的样式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单位标志。
保护单位标志的样式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单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