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七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历史和现状,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