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五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五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内尚未认定为文物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认定为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