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三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存数据库。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存目录定期通报给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