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管理制度,将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纳入保护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由县(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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