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九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设提升沂蒙精神教育培训基地、纪念设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扩大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其在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中的主阵地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