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一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双拥共建活动,尊重和关怀军人军属,培育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