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三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部门、单位应当将弘扬沂蒙精神与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相结合,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