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五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红色文化特点,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鼓励将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与当地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相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内容和形式,形成联合展示体系,促进红色旅游与民俗旅游、乡村旅游等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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