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七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沂蒙精神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参加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的活动,激发青少年铭记革命历史、尊崇英雄烈士、继承优良传统的热情,促进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现红色基因代代传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