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六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增进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干群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