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以红色教育培训、红色文化旅游、红色文化创意为重点,搭建红色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建立红色文化产业发展标准体系,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品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