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二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部门、单位应当弘扬和践行沂蒙精神,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密切新时代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