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八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沂蒙精神的学习、研究、宣传活动,自觉践行沂蒙精神,培育爱国情怀、敬业精神、诚信意识、友善品格,逐步形成全民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的良好社会风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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