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