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造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毁坏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