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前辈、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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