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过程中,明显改变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原状,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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