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