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张贴商业广告或者刻划、涂污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