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以沂蒙精神为主题的文学、影视、戏剧、音乐等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努力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