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六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沂蒙精神的宣传工作,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基层宣传,积极开展市外宣传与交流活动,提高沂蒙精神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沂蒙精神题材作品、开设专栏、专家访谈等方式,广泛宣传沂蒙精神。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沂蒙精神题材作品、开设专栏、专家访谈等方式,广泛宣传沂蒙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