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搜集老党员、老干部、老支前、老战士、老模范等革命前辈和模范人物的口述历史、回忆录,整理提炼相关的历史故事、革命事迹和崇高精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