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交通要道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置沂蒙精神宣传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