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一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 第三十一条 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应当尊重历史史实,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前辈、模范人物,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前辈、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前辈、模范人物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