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与传承红色文化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毁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沂蒙精神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