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