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明确规划主题、保护措施、风貌控制、展示利用方式、资金预算等内容。
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
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