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