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传承发展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