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并根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需要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帮助和资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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