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保护责任人修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