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机构,可以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可移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进行征集、收购。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列入保护名录的可移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可以给予捐赠人或者出借人一定的补偿。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列入保护名录的可移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可以给予捐赠人或者出借人一定的补偿。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