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鼓励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在重点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者在合适位置设置铭牌说明。具备条件的国有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