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内举办陈列展览、进行影视拍摄活动的,应当事先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利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各类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党史教育的,其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应当征求党史研究机构和宣传部门的意见。
展览展示和影视拍摄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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