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给予修缮支持,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予以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给予修缮支持,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