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修缮;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隐患;
(三)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重大损失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四)发现破坏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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