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修缮;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隐患;
(三)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重大损失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四)发现破坏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修缮;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隐患;
(三)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重大损失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四)发现破坏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