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条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 第二十条 本市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产权归属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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