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七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非法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对已遭到破损或者存在破损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恢复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山体修复治理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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