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蒙山保护范围内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
(一)建立山体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及时发现查处侵占、破坏山体的各类违法行为;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按照规定退耕还林,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养护,提升森林质量;
(三)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与设备;
(四)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制定防治应急预案,加强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防治设备、药剂储备,完善防治保障措施;
(五)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六)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七)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措施,防止过度开采和水体污染;
(八)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九)建立古建筑、碑碣石刻以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十)建立传统村落名录,加强对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十一)积极推进“厕所革命”,推动乡村厕所建设和改造,提高旅游厕所建设和服务标准,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十二)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护蒙山其他资源和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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