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反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重点保护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蒙山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