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一条 在蒙山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观、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土资源、地质遗迹、地貌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或者损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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