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环保、消防、防洪、安全、供电、供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节水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