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环保、消防、防洪、安全、供电、供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节水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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