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八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八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各类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经批准的各类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或者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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