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八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八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各类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经批准的各类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或者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