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九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九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蒙山保护总体规划和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